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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23:26:38
根据省发改委等9部门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发改委〔2023〕34号)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违法“两高”项目整改处置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违法“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违规“两高”项目是指经省、市、县三级联合审核确定的各市“两高”项目账户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
各市新建“两高”项目必须遵守窗口引导和升级审批制度,坚决禁止违规新建“两高”项目。
(二)现有“两高”项目是指沿黄重点区域合规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根据省、市、县三级联审意见,这些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经评估确需搬迁至园区的项目,各市要及时清理项目清单,制定搬迁方案。
(三)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建设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在建和已竣工“两高”项目,不再视为违规如果未获得施工许可证。
(四)《关于优化轮胎铸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产能替代方面违法违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对通过“先立后破”、“一案一议”方式实施的高端铸造项目,所在城市要履行相关承诺,确保产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整改方式和期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六)升级改造审批范围仅适用于新建项目,不包括已竣工的现有项目。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手续,对现有“两高”项目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管理。
二、协同配合,加大力度推进(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坚持“解决思维”,积极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流程。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手续要求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要求,防止相关程序先完成,确保程序完成不陷入“死循环” 。各级有关部门也要主动与行政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加强业务指导。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全面、准确、及时了解相关政策。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总体责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快项目整改。定期安排工作进展,召开座谈会,研究解决问题。对整改进度缓慢的情况,要及时提醒、预警。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处理意见对各自负责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申请名单管理(视为办结手续)的城市,须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并以市政府名义致函省发改委。对申请实施名单管理的,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对难以明确意见的情况,要及时请省政府研究决定。
(三)因无法办理手续且手续办理机关不同意清单管理而需要关停退出的项目,相关手续重新备案部门、相应省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项目退出。根据省、市、县三级联审意见,属于关闭、退出类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法律法规。
三、按时完成账务受理和注销工作(一)市、省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22]11号)规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加快推进本辖区或本部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包括严格控制盲目上马“两高”项目、分类处置现有项目、整顿违法项目、退出落后低效产能、加强“两高”项目监管、新能源和新能源建设等。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