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刑事立案标准(森林资源案件)

196 2024-03-29 11:17:52

中国环境网转发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下发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司法保护。

《解释》将于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据介绍,《解释》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森林资源刑事立案标准(森林资源案件)

一是《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面积破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教不改的,即两年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定罪标准减半。

其次,《解释》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二条根据保护级别,结合立木积累量、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解释》的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1种以上或者立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种以上或者立木2立方米以上的直立树木对国家重点地点构成危害。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处罚将升级。

三是《解释》明确了非法采伐罪的行为及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伐罪分三级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 第三条明确了非法采伐的定义,并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条根据立木积累量、数量和价值,对非法采伐罪规定了三个量刑级别。对“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定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解释》明确了毁林犯罪的定罪量刑的行为方法和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大量滥砍滥伐,构成滥伐森林罪;数额巨大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5条列举了乱伐的认定;在此基础上,《解释》第六条根据立木积累量、树木数量和价值,确定乱砍滥伐树木的“较大”或“数额较大”。规定了定义标准。

五是《解释》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非法采伐、乱采伐罪的主观认识和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乱砍滥伐的树木罪,必须以“明知是盗伐、乱砍滥伐的树木”为必备条件。为了便于司法实践,《解释》第七条采用“汇总+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该前提条件的认定规则:一方面必须以涉案森林的销售价格和来源为依据,以及行为人的专业要求,根据经验等方面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出了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5种被推定为“明知非法砍伐、乱砍乱伐”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林木存量、数量和价值,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非法采伐、乱采伐“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最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不仅涉及上述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的适用,还涉及数量及累计数额、单位犯罪的处理、林木及其制品的价值和树种类别的确定。为了统一司法适用,《解释》也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规则。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与刑事相衔接的双向治理体系,避免出现“不处罚不处罚”的情况,《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但不予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处罚、政府处分或者其他处分,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该规定旨在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综合治理。

通过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司法保护,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这一举措对于保护我国森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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