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可转换债券上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可转换债券上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又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可转债市场最早于2007年10月开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可转债是一种既具有债券的固定收益特性,又具有股票的增值特性的金融产品。可转债市场的开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和优化。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可转债市场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各类投资者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3月25日发布): 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置备于发行人所在地,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经营机构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查。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证券交易所应当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停止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流通。 第三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第三十三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 第三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可以看一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有关说明。具体情况请向当地证券营业部咨询。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从目前两家先上市A股再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两个公司的例子来看,转债对于公司股价的影响还是较为明显的,更准确的说是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明显的。 从相对应的公司股票和转债价格走势看,在转债上市后,两者的波动具有了密切的相关性,特别是在转换数量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之前,从原理上说,股票价格是决定转债价格的基础,主动性的变化应该更多在在股票这一边,但是由于债券固有的特性也决定了转债不可能跟随股票无限制的下跌,因为在上市债券目前尚不太可能有还本付息危险的政策背景下,债券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就会因实际收益率的提高而得到买家的支持,但是股票价格的过度下跌也会因为公司降低转换价格而威胁到债券持有人利益,所以有可能维护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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